2025年11月10日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印发《关于促进新能源消纳和调控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5〕1360号)。该文件围绕供需出发,从机制、制度、技术、业务场景等创新或变革上多措并举,其目的看似是为解决近两年来愈发严重的新能源限电和消纳的难题。尤其是随着2024年新能源装机的快速发展,西北、华北、东北的部分区域今年限电异常严重,就连以为很少限电的南方区域限电频次及限电率也开始抬头。确实,若仅仅从调研数据看,近两年新能源装机较多但负荷相对较少的西北部分区域光伏限电率在30-60%,面临着电价与电量“双杀”的打击,使得新能源收益及投资承压。为重铸投资开发信心,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继2025年2月9日发布《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后,再次下发“1360号文”指导文件。
从表面上看,“1360号文”确实是“136号文”的重要补充——“136号文”和“1360号文”均为为了进一步完成国家“十五五”以及“十六五”新能源发展目标,前者主要从价格上一定程度保障新能源企业受到电力现货电价的冲击,而“1360号文”主要从可利用率(发电保障)上给予新能源企业一定的信心支撑。另外,“1360号文”涉及的就近消纳、主网配网优化提升、调度制度优化、辅助服务价格机制等措施确实是解决消纳的必然之路。但这就是“1360号文”继“136号文”时隔9个月后发布的目的吗?真相又是什么?
再次回顾“1360号文”,我认为该文促进新能源消纳和调控主要可以概括为三个词,即就近消纳、高效消纳、自我调节。其中“就近消纳”是第一个值得我们注意的,毕竟我国风光资源与负荷逆向分布背景下,以往对三北重要资源区重要的就是建设特高压线路长距离输送,但本次将“沙戈荒”新能源基地通过产业负荷转移、新能源集成发展以及挖掘就近消纳潜力进行重要阐述和目标手段。同时再次强调海上风电基地主要在沿海就近消纳的方向以及燃煤电厂采用新能源替代等规划意见;对于“高效消纳”,我认为是本文的核心,也是从此处可以窥见本文的真正目的。对于高效消纳,“1360号文”从机制、制度、技术、业务场景等创新或变革上多措并举,全力解决或重塑影响供需矛盾的体制机制等关键环节,虽然部分未明确具体实现目标和明确突破方向,但却在多措并举上对第一个问题,即“就近消纳”进行的升华,也是背后需要新能源市场主体着重品读的内容;最后就是“自我调节”,主要目标锚定在光伏装机占比超过45%的分布式光伏(截至2025年9月底,光伏总装机11.25亿kW,分布式光伏5.1亿kW),且在负荷大省相对集中。主要方向是提高分布式自发自用比例,当然背后肯定离不开新的市场机制、业务场景、制度保障等。
进一步对以上概况的三个词进行本质目的分析,我认为“1360号文”已经关注到的近几年新能源发展问题真正的矛盾点和寻求的突破点——成本意识和高效意识。即新能源的发展一定是基于全社会福利的一定程度上的最大化和成本一定程度的最小化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否则难以良性循环,对供需两端长期看均不利。而各类制度、机制、技术创新等高效手段是实现企业最终利于不败之地,又会反作用于全社会供需的良性发展。其实,早在“136号文”中就机制电价的竞价下限提出“初期可考虑成本因素、避免无序竞争。”就关注到这一点了吧。
整体看,我认为“1360号文”全文贯穿了“成本”、“高效”的指导思想,不仅仅是对年初“136号文”的补充,也是再次升华,更是一次对新能源要良性发展以及全国统一电力市场要达到目标必须要坚持的一项重要标准的重新认定。而对于电站投资及运营的新能源企业来说,后期重点需要围绕着电力市场近远期发展趋势一方面将成本贯穿始末,另一方面必须通过与近远期各类电力市场机制有机结合的各类业务场景创新实现电力资产的高附加值、高效运营,以进一步让成本相对占比较小。
路虽弥,不行不至。事虽小,不做不成。
